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学校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和我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严肃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好省、市、校防疫部署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确保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强化责任落实。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要扛牢主体责任,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落地。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师生的纪律、法治和社会公德教育,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要教育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带头遵守防控要求。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于出现违反疫情防控纪律要求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涉嫌违法的,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中共安阳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驻安阳工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1年8月7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防疫指挥,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拒不接受强制执行,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2021年8月6日